頃聞楊董事長要求學校在校內設置其專屬辦公室,遠在加州的陳祥文學長 (12屆化學) 就立刻發文*註一DDS表達其反對之意,並要求將其來信轉交校長。
本會在此呼應其反對之聲,並發表我們對此事看法。 在進一步闡述前,得先強調我們的論點只對事不對人,對楊董事長沒有不敬之處!
反對的理由有:
私校法第29條*註二 明文規定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尊重校長之職權,且不得兼任所設私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另第41條*註三 亦明文規定校長依法及校內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 並對外代表學校。
上述法條清楚表示私校之董事長不屬經營團隊; 其職務範圍與校長各異,而兩人職責亦分屬不同領域。 董事長實無理由在校內駐點。
跟私企業不一樣,私校沒有股東,董事並非股東或投資方代表; 對學校並沒有所有權 (proprietorship)。 私企則是股份 (企業所有人) 制,所以董事長可以直接干涉公司內部行政,他不但可以駐紮公司裡,甚至可以打起赤膊和內部員工一起打拼。 但學校的董事,只是託管人的身份,不得干涉校內事務。 私校董事長沒有必要、也不該在校內駐點。
學校董事會的英文名稱為board of trustee,而非directors。 Trustee的意思就是受託者 (或接受委託者); 他不是owner,而只是一個受委託者而已,沒有所有權,也沒有行政權。
受委託什麼呢? 是接受國家社會 (指教育部、學生家長、校友或捐款人) 的委託,代為監管學校; 又因為學校是社會的一個公器,所以董事會權責上要接受一定的管制~ 避開行政,以免監守自盜。 簡單地說,她就像美國國會一樣,可以審查預算,審核行政單位 (即學校) 的計劃,但不能越俎代庖去指揮行政單位 ~ 總統。
你可以想像美國眾議院議長Paul Ryan要求Trump總統在白宮裡幫他準備一個辦公室嗎?
學校董事會的另一個重大職責是制定學校長期發展方向; 要給校長一個大方向mandate (任務、使命); 而不是站在校長背後指指點點,所以他不需要在校內擺上一張桌子。 董事長要有vision (願景),才可能有leadership (領導能力); 這兩樣正是東海所極缺的。
我們知道國內私校不乏有所謂家族式經營的; 認為學校是某人或某家族的,這種學校是一個人說了算,也才需要在校內設個辦公室,隨時隨地現場指揮。
東海不是家族式大學,不屬於哪一個人的,不需要某人駐紮。
註一: 詳見「TEFA USA代表 陳祥文校友來函」。
註二: 《私立學校法》第29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註三: 《私立學校法》第41條後半: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Editor’s Note 編者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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