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私校的管理 (私校法,頒於民國63年11月16日 / 修正於103年6月18日) 甚為嚴格。 縱觀其全程89條 (共18頁) 內容,除各種規定外,皆以防弊為主。 怕的就是這些私校的創辦人 (或董事會) 藉各種名目掏空學校資產,也就是公器私用。 所以明訂董事們不得參與任何和學校利益衝突相關事宜:詳見第81條所載~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私立學校被授以對外招生的資格,就像銀行被授以對外吸收存款一般,面對的是社會大眾,所以就像銀行一樣,其董監事要受到嚴格監管,以免藉興學之名行斂財之實。 但歷年來,台灣的私校還是屢屢發生董監事們介入學校工程以自肥之情事; 最常見的就是在外成立公司,以獨攬校內工程。
TEFA在吳董帶領下更是明目張膽,早就處心積慮要介入東海學生宿舍整建; 去年12月時就完成舊宿舍整建規劃,並向校友們公開募款,其動作涵蓋:
一個外圍的組織竟可以擅自決定東海的事業; 不需經過東海董事會的決議,也不需要校方校務會議開會討論,竟已做好細節規畫,而欲強迫學校接受,實在令人瞠目結舌。 話說回來,這案縱使事先經過東海董事會同意,也屬違法。 蓋董事不得涉入校內工程 (見前述私校法第81條)。
如果TEFA可以插手東海宿舍整建,那是不是也可以插手東海的校務和學務,譬如獨攬東海的EMBA課程呢?
此案經校友舉發後,不見TEFA或吳董有任何正面回應,只從旁聽聞他們正蒐集資料準備舉告沈校友等毀謗*註2。
站在學會立場,我們冀望TEFA真能挺身告發,藉以將此事攤在陽光下供所有東海人檢視,以還雙方一個清白。
Ps. TEFA之亂 (二) 上刊後,當事人之一黃成鋒回文*註3,也供大家參考!
*註1:詳見“THU舊學生宿舍整修計畫書”P.4~5
*註2:
*註3:黃成鋒回文
@姚靜樺 @HW Chen @沈哥 @Jack Chen DDS本期[TEFA之亂二]有提我說吳董親自叫我不要向大咖校友募款,實情是吳董去年有請社資會秘書轉達,請我不必再跟TEFA榮譽董事募款,我於是開始展開「一班一磚愛東海」和「情牽東海牽手磚」募款。勵學基金,紀念獎學金,紀念教室,遺產捐贈之募款。我從去年八月至今年四月所募得款項也已達到前執行長詹副對我的期待。
今年過年後才透過新任社資會王執行長說:開工後社資會可以停止對綜合活動大樓進行新的募款(已承諾捐款未完成者繼續完成)。TEFA將進行校舍更新募款,由李世堯執行長 向校友募款。
我不反對TEFA自世堯任副執行長便與吳董一起向校友為校舍更新募款,但若TEFA介入工程招標議價發包等我亦認為不妥,以往有某董事過度參與工程招標或追加預算等,引發校長告董事之事件,雖然後來並未查出違法證據,但此事件對東海傷害頗大,校長、董事、與東海沒有誰是贏家。
我覺得工程部份應回歸校方總務處依既有管理規範執行為宜。
***延伸閱讀: TEFA之亂 / TEFA之亂 (二)
Editor’s Note 編者小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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